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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泓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泓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466号罪犯陈泓钢,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泓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中,2013年8月经本院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陈泓钢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泓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泓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泓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