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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郭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郭某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席某某,男。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