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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传青与杨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青,杨琴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李传青,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昆明×××,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杨琴芬,女,汉族,1936年9月27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宁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安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传青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12月14日终结执行。2015年1月26日申请人李传青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5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琴芬到庭支付案件款25000.00元,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人民审判员  王莲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存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