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咸阳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咸阳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咸阳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渭城民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咸阳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下的存款85328.39元(大写:捌万伍仟叁佰贰拾捌元叁角玖分)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