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执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志军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执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天泽嘉园001幢117号商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法定代表人:张虎军,执行董事,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志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承德市下板城镇,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姚艳华,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承德市下板城镇,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于智,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承德市上板城镇,身份证号:××××。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志军、姚艳华、于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志军、姚艳华、于智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马志军、姚艳华、于智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志军、姚艳华、于智1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裘 民审判员 罗乐平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