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大连汇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大连汇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媚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亮,系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赟,系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汇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辅,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汇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大连汇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66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戴媚媚一辆小型汽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大连汇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66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戴媚媚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继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