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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锦创恒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锦创恒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580号原告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小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淼,职务经理。被告天津市锦创恒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会。本院在审理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锦创恒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市锦创恒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锦创恒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