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有才与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才,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王有才,男,汉族,被告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园城北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琇灵,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有才与被告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有才撤回对被告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