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谢岗申请执行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岗,蓝勇,罗露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谢岗,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5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蓝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2日,住绵阳高新区。第三人:罗露涛(曾用名:罗怒涛),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1日,住址同上,系蓝勇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责令被执行人蓝勇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蓝勇与第三人罗露涛于2008年8月8日在绵阳市涪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执行人蓝勇在申请人处借款时间为2012年8月25日,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为此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现申请执行人谢岗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罗露涛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追加第三人罗露涛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罗露涛(曾用名:罗怒涛)为本案被执行人,罗露涛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与蓝勇共同向申请执行人谢岗清偿债务100717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