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合肥谛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谛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谛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商业广场B区C2区*层***室。法定代表人:张孝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磊(特别授权代理),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号***层。法定代表人:汪忠。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谛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谛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合���谛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合肥谛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合肥谛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福 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