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09)庆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韩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李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该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并将该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庆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