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行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来水请求撤销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关于王来水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来水,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中行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王来水,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上湾村*组。被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商州区板桥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黎向阳,镇长。上诉人王来水因请求撤销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板政发(2013)16号《关于王来水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4)商州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板政发(2013)16号文件,是板桥镇人民政府就起诉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商州区信联办所作的报告,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对该报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王来水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王来水称,上诉人因房屋拆迁应按照商业用房补偿不能按住宅房屋补偿问题,先后到区、市、省及国家有关部门上访反映,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板政发(2013)16号文件,对上诉人上访反映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避而不谈,却以上诉人家庭经济困���为由,给予上诉人一定的救助金,《报告》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法院应当受理该案。故请求责令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王来水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多次上访,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板政发(2013)16号《关于王来水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是就王来水信访问题向商州区信联办所作的报告,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报告》中显示上诉人已同板桥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领取了补助金5.5万元。该报告并没有侵害��诉人合法权益,没有设置新的权利义务,上诉人拿了钱,签了协议后,又反悔并继续上访,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所禁止,其行为不能得到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世安审 判 员 李军宏助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