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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1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于建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忠,寇润强,姚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852-2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忠。被执行人寇润强。被执行人姚红梅。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建忠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李功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