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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昌锡与吉安宝地机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锡,吉安宝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张昌锡,男,汉族,1978年6月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代理人傅家兴,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吉安宝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杭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锡诉被告吉安宝地机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昌锡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昌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张昌锡承担。审判员  邹艳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先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