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诉被告范军平、邓亚红、赵和林与王彩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范军平,邓亚红,赵和林,王彩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124号法定代表人:杨统林。委托代理人徐永林:该公司员工。被告:范军平,男,汉族,农民。被告:邓亚红(系范军平之妻),女,汉族,农民。被告:赵和林,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彩仙(赵和林之妻),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诉被告范军平、邓亚红、赵和林与王彩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起诉后,被告范军平、邓亚红夫妇及时归还了借款,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1042.5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承担。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勾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