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2014)沅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梁斌与被告罗明文等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斌,罗明文,罗明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梁斌,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山巷口路***号。委托代理人孟章华,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罗明文,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石门县夹山镇杨坪村**组*****号。被告罗明生,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石门县夹山镇杨坪村10组11004号原告梁斌与被告罗明文、罗明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依法受理。原告梁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79元,由原告梁斌承担。审 判 长 黄志威人民陪审员 张谷前人民陪审员 彭培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义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