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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醴陵市合一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解散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辉,醴陵市合一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武,吴智群,幸显英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张建辉,女,1962年4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万小平,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醴陵市合一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东堡乡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张武,董事长。第三人张武,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第三人吴智群,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第三人幸显英,女,1958年6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辉与被告醴陵市合一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武、吴智群、幸显英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辉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转让股权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辉负担。审 判 长  刘午平审 判 员  汪爱兴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