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安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女,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某,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华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抚养费7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下余5000元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下余5000元抚养费,该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华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杜某给付孩子杜某某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抚养费7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仲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