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冉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军,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冉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秋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向某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农历腊月22日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7月18日在巫溪县塘坊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1月2日生育一子,名陈某。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一直较差,且被告脾气暴躁、长期酗酒,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于2014年1月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两人仍未和好,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陈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元。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向某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农历腊月22日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7月18日在巫溪县塘坊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1月2日生育一子,名陈某,现年13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喜好饮酒等原因双方多次发生纠纷,被告分别于2011年正月十一日、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双方在2013年12月17日签订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原告冉某某曾于2014年1月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冉某某再次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被告陈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陈某一直随原告冉某某生活,现就读于巫溪县塘坊中学,陈某愿意跟随原告冉某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及其婚生子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2014)巫法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离婚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对证人陈某、谭某的调查笔录、证人舒某某的当庭证言以及原告冉某某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喜好饮酒等原因双方多次发生纠纷,被告也因此向原告多次出具保证书,但双方关系并未得到缓和,在2013年12月17日双方达成了书面的离婚协议,综合该协议内容及协议产生的事实经过,说明双方的婚后感情已经产生了严重裂痕。上述离婚协议虽未实际履行,但原告冉某某随即于2014年1月向本院提起了与被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在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并未能够和好,反而分居至今,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1月再次向本院提起与被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冉某某请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的婚生子陈某一直随原告冉某某菊生活,且陈某自愿表示愿意随原告冉啟菊生活,本着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更为有利及尊重年满十周岁未成年子女本人意见的原则,双方婚生子陈某随原告冉某某生活较为适宜,被告陈某某应当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用。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第5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冉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陈某随原告冉某某生活,被告陈某某每月给付陈某抚养费35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吴秋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尹祖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