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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叶某,男。委托代理人柴龙新,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艳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