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商)初字第19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育江与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江,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19238号原告王育江,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原告王育江与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永泰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育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纪永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育江诉称:2003年1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帕萨特小轿车一辆,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木樨园支行办理贷款,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同时,原告将购买的上述车辆抵押给被告,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原告已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解除车牌号为京FD46**的车辆抵押登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世纪永泰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王育江从世纪永泰公司处购买帕萨特小轿车一辆,并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木樨园支行办理贷款,借款金额为18.64万元,由世纪永泰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双方亦办理了涉案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世纪永泰公司。现王育江已将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另查,2008年10月24日,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补办年检手续,世纪永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上事实,有原告王育江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购车合同、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结清证明、世纪永泰公司工商查询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世纪永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现原告王育江已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清偿全部贷款,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抵押权亦同时消灭。世纪永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育江与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注销车牌号京FD46**的机动车车辆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俞凯欣代理审判员 赵 昭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