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许天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许天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5号亚太大厦裙楼6楼。负责人赵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跃明,公司职员。被告许天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许天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峰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