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卢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卢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75号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慧华,系镇长。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红星,系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告卢伟,男,汉族,成年。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卢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卢华南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