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3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户籍在无锡市南长区。2000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2月4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四个月;2011年3月12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6日被抓获,同年11月7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分别在无锡市南长区新乐苑小区门口、新乐苑小区健身设施、新乐苑X号X室门口等地,向杨某某、穆某某、尤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计约1.1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无锡市新乐苑小区健身设施附近,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克。2、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在无锡市新乐苑小区门口,向穆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3、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无锡市新乐苑X号X室门口,向尤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吸毒人员杨某某、穆某某、朱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其系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及有立功表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丽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