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钟某,李某,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张三牛”,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要市人,户籍地高要市新桥镇赤坎村委会三队,住广东省高要市捕前在高要市晶盛贸易公司工作。1998年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壹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啟荣、伍翠莲,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钟山县人,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捕前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叶良梅,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道雄、李道洪,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要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捕前经营桃林按摩中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骆亚洲、胡作明,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捕前在××器材有限公司××公司工作。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福宗,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钟某、李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钟某、李某、杨某及辩护人伍翠莲、叶良梅、骆亚洲、陈福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张某在2014年5月至10月间,获得被告人李某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的1个代理帐号(akk09),再委托李某从中设置5个下级会员帐号,其中1个账号由自己管理,接受温定志、李裕林等人进行“世界杯”等足球赛事输赢投注,另外4个账号分别提供给“山鸡”、黎佳、李裕林、赵秀球、被告人杨某等人管理、使用,获取投注额2%的提成,3个月投注额约200万元,共获提成30000元,其中本人提成获利15000元。被告人钟某明知被告人张某在赌博网站接受他人进行“世界杯”等足球赛事输赢投注,自2014年5、6月份开始用本人开设的4张农行及工行银行卡协助张某对网络赌球输赢的赌资转账交收达10多次,数额达10万余元。2、被告人李某在2014年3月初,获得“阿灿”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的代理帐号,接受赵秀明等人进行“世界杯”等足球赛事输赢投注,并提供账号给被告人张某管理、使用,从被告人张某发展的下线的有效投注额中提成2.25%给被告人张某,自己从中提留0.1%,并与被告人张某互相接受投注,双方约定每周一次对数,分别用现金、转账交收,其个人获利2000元。3、被告人杨某在2011年7月至2014年8月,先后获得被告人张某、“老水”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的会员账号,接受蔡友坚、“白土坚”等人进行“世界杯”等足球赛事输赢投注,获得张某、“老水”返还的1.95%“回水”。被告人杨某获得“老水”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的代理账号11×××22eee等帐号后,与他人合作使用,“回水”的一半交上线“老水”,一半与他人平分,其本人获利3000元;被告人杨某获得被告人张某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的c789、279、212、236、266、902、K77、998888等会员账号后,除c789账号自己使用外,其余279、212、236、266、902、K77、998888账号分给被告人程天强、“马骝”、“权茂”使用,“回水”大家按比例分成,总共“回水”获利100000余元,被告人杨某个人获利20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钟某、李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钟某、李某、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没有意见,提出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已经深感后悔,自始至终如实认罪,有悔罪表现;获利较少,家中有幼儿需要照顾。请从轻处罚,使用缓刑。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没有意见,提出有以下从轻情节:仅提供了银行账号使用,没有直接开设赌场,是从犯;儿子仅三岁,需要被告人照顾;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请使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没有意见,提出有以下从轻情节:认罪态度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没有意见,提出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杨某使用的账号由其上级提供,是初犯、从犯;在家中开设网络赌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已经认识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张某在2014年5月至10月间,获得被告人李某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的1个代理帐号(akk09),再委托被告人李某从中设置5个下级会员帐号,其中1个账号由自己管理,接受温定志(已行政处罚)、李裕林(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世界杯”等足球赛事输赢投注,另外4个账号分别提供给“山鸡”(真名不详,在逃)、黎某(在逃)、李某林、赵某球(已行政处罚)、被告人杨某等人管理、使用,以获取投注额2%的提成(其中1%提成分给下级会员),3个月投注额约200万元,共获提成30000元,除分给其他下线外,其本人提成获利15000元。被告人钟某明知被告人张某在赌博网站接受他人进行“世界杯”等足球赛事输赢投注,自2014年5、6月份开始用本人开设的4张农行及工行银行卡协助被告人张某对网络赌球输赢的赌资转账进行交收,共交收达10多次,交收金额约10万元。2、被告人李某在2014年3月初,获得“阿灿”(真名不详,在逃)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的代理帐号,接受赵秀明(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世界杯”等足球赛事输赢投注,并提供账号给张某管理、使用,从张某发展的下线的有效投注额中提成2.25%给张某,自己提留其中0.1%,并与被告人张某互相接受投注。双方约定每周一次对数,有时现金交收,有时被告人张某使用被告人钟某的账号、被告人李某使用本人农行尾数为“88814”的账号交收,被告人李某个人获利约2000元。3、被告人杨某在2011年7月至2014年8月,先后获得“老叶”(真名不详,在逃)、被告人张某、“老水”(姓名不详,在逃)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的会员账号,接受蔡某坚(已行政处罚)、“白土坚”(真名不详,在逃)等人进行“世界杯”等足球赛事输赢投注,获得被告人张某、“老水”返还的1.95%“回水”。被告人杨某获得“老水”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的代理账号11×××22eee等帐号后,与他人合作使用,“回水”的一半交上线“老水”,一半与他人平分,其本人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杨某获得张某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的c789、279、212、236、266、902、K77、998888等会员账号后,除c789账号自己使用外,其余279、212、236、266、902、K77、998888等账号分给被告人程某强(另案处理)、“马骝”(真名,在逃)、“权茂”(真名不详,在逃)使用,“回水”大家按比例分成,共“回水”获利100000元,被告人杨某个人“回水”获利约200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杨某均退出了犯罪所得共四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赵某球等人的证言、各被告人供述、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调取证据资料、搜查笔录、电子数据鉴定书、银行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账等书证材料、移动电话通话明细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杨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抽头渔利,被告人钟某明知被告人张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仍积极提供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提供赌博代理账号给被告人张某并为其设立下级会员账号,被告人张某提供赌博会员账号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将部分会员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钟某提供银行账户给被告人张某对赌款进行交收,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赌资,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李某、杨某退出的犯罪所得共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各被告人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莫石此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