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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田××、王风国等与王一×、王二×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times,王风国,王一&times,王二&times,王三&times,潘一&times,潘二&times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809号原告田××,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风国,农民。原告王风国,农民。被告王一×。被告王二×。被告王三×。被告潘一×,天津市名媛形象职业学校学生。被告潘二×。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王风国与被告王一×、王二×、王三×、潘一×、潘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