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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庆县大榆树镇东杏园村北(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注册号110229011377435。法定代表人马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利,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