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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王聪明与邓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聪明;邓荣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初字第639号原告王聪明,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赵丽梅,云南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荣芬,女,39岁,汉族,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明与被告邓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聪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浦立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