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商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于海军与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军,个体户。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称,本案一审将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没有依据;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14)牡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于海军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原告于海军提供的“欠据”内容能够证明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在收到于海军运送的工地施工材料后,给于海军出具了拖欠工地施工材料款及运费的欠据。证实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以购买工地施工材料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予以纠正。本案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的关于管辖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业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