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新兵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二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兵,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李新兵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先后申领了五家银行的信用卡,后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至今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315100.06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一、2012年6月,被告人李新兵申领了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65),后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取现,截止2013年12月14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8349.66元。二、2012年9月,被告人李新兵申领了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98),后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取现,截止2014年2月13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58299.4元。三、2012年9月,被告人李新兵被申领了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73),后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取现,截止2013年12月14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8340.6元。四、2012年9月,被告人李新兵申领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36),后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取现,截止2013年12月13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3999.2元。五、2012年11月,被告人李新兵申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52×××03),后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取现,截止2013年12月13日,共透支人民币16111.2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新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严某、邹某、姜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申领资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个人信用报告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新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新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兵系初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新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新兵退赔被害单位平安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98349.66元;广东发展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58299.4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48340.6元;中信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93999.2元;中国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611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策人民陪审员 曹 健人民陪审员 张学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