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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潮州市枫溪区顺辉陶瓷颜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潮州市枫溪区顺辉陶瓷颜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区顺辉陶瓷颜料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云步材云英路北横3路法定代表人:陆跃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区顺辉陶瓷颜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4945XXX,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江西金丽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25日;收款人:高安相和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人:南昌银行高安支行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潮州市枫溪区顺辉陶瓷颜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