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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43号原告:安某某,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某,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方志超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