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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建辰、廖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建辰,廖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任兆宝,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建辰。被执行人廖小凤。申请执行人广西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建辰、廖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委托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建辰、廖小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建辰、廖小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广西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87524.55元(该借款数额仅累计至2013年5月26日止);二、向广西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三、向广西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37元,执行费1763元。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华停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小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