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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翔航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沈智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翔航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智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佛山市翔航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10902。法定代表人林颜斌。委托代理人王志佳,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智仁,男,汉族,住所福建省福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616。系经吉首市立诚管材经营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翔航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智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翔航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34元,由原告佛山市翔航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尚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