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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57号申请人王伟。被执行人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西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成永周,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495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审 判 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