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广州爱帝丹华服饰有限公司与何雨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爱帝丹华服饰有限公司,何雨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04号原告:广州爱帝丹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绵。委托代理人:胡建伟,该司员工。被告:何雨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刘秋梅、陈桂婷,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爱帝丹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雨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爱帝丹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小曼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