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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凯与周清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凯,周清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韦凯。委托代理人沈世辉,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清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韦凯诉被告周清泉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星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