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凯与周清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凯,周清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韦凯。委托代理人沈世辉,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清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韦凯诉被告周清泉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星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