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依柯莱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依柯莱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泰西路18号BPO基地中北楼B5-403号。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卫栋,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淼,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天津依柯莱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E座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大庆,总经理。申请人天津海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依柯莱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45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津依柯莱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236000元,利息372691.08元,展期借款利息194202.9元,律师费140000元,共计6942893.98元;二、若被告天津依柯莱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还需向原告天津海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684611.3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依柯莱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4年1月27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另于2014年1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E座201室厂房,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238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刘 衡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