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成百海格尔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百海格尔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百海格尔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四川成百海格尔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三合法庭于2015年2月9日移送我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宋道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腾正街180号6栋5单元17层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8718**号,房屋所有权人:宋道胜)。三、若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四川成百海格尔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宋道胜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