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吕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二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汉族,大专文化,系喀喇沁旗锦山镇就业服务局培训股股长,现住喀喇沁旗。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景霞,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某不服,以“一审认定诈骗数额与实际不符,上诉人已将20万退还,请求二审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赵国武代理审判员 韩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胥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