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孟杰诉夏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杰,夏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091号原告:孟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高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杰诉被告夏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孟杰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