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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三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与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三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93-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三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49-1号华银阁1508号。法定代表人范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安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孟成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宁三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东盟经济园区安平路13号有空置的厂房,被执行人无意招租,因被执行人的厂房不好分割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