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彭迎霞与胡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迎霞,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685-1号申请人彭迎霞,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胡平,男,汉族,1962年10月,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彭迎霞诉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迎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平名下财产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元)。并提供了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迎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平名下财产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挪用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蕙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