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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需向被告马某某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转由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告送达后,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黄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惠光、游兢全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游立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XXXX年XX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三个月的恋爱后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马某睿。原、被告婚后在融水县城的原告父母家中共同生活,因被告生性贪玩、不顾家且爱好嗜酒,二人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1月,被告外出喝酒归家将熟睡的儿子吵醒,原、被告遂发生激烈争吵,被告因此搬离原告家,与原告分居至今。综上,被告贪玩、嗜酒成性,没有家庭责任感,原告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2、婚生儿子马某睿由原告董某某抚养,被告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马某睿年满十八周岁。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实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某某没有答辩以及提交任何证据,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马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对于原告董某某提供的以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董某某提供的《结婚证》,系婚姻登记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方式作出的公文书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XXXX年X月XX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根据原告举证和本院的认证,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同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马某睿。2014年7月28日,原告董某某以被告马某某贪玩、嗜酒成性,没有家庭责任感,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双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情形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现原告董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马X离婚,仅提供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予以证明,而该证据只能证实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原告董某某主张的其他事实,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董某某负有举证责任而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共同生育子女,二人的感情基础还是较好的。婚后,夫妻之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真诚沟通、多一份包容和付出,暂时的矛盾还是可以消除的,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因此,对于原告董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智人民陪审员 杨 惠 光人民陪审员 游 兢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游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