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叶新绪、杨章州与杨章州、林娃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绪,杨章州,林娃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叶新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丽琴,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章州。被告:林娃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新绪诉被告杨章州、林娃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跃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