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郏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二伟、张龙岗、王留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二伟,张龙岗,王留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伟,男,35岁。被告张龙岗,男,32岁。被告王留旭,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二伟、张龙岗、王留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