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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温州欧南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欧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温州欧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解本平、陈巍科,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欧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欧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欧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欧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4元,对半收取3632元,由原告温州欧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子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