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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白会生与刘文雄、刘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会生,刘文雄,刘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白会生,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文雄,男,油漆工。被执行人刘启飞,男,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白会生与被执行人刘文雄、刘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会生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6000元,刘启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他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故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榆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