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瑶与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瑶,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刘瑶,女,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三路***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瑶诉被告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瑶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