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江行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姚勇、李小丽社会抚养费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姚勇,李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江行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莫家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姚勇,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李小丽,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的庐人口计生征决(2013)第567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姚勇、李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勇、李小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勇、李小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勇、李小丽银行存款704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延和 微信公众号“”